宜昌质押融资办法下月施行
日期:2010-09-19 08:39来源: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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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这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活动可参照执行。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质押融资。这些条件包括,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知识产权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须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有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纪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办法指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贷款额度以质押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企业与金融机构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短期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以与融资服务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办法规定,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知识产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出质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企业违规使用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收回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