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园春与某酒业公司专利侵权案的启示
日期:2014-01-10 14:55来源: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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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是,楚园春酒业管理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观念较强,较早就建立健全了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早在2008、2009年即分别对“楚园春满天星”系列产品的酒瓶和包装盒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经向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申请、维权代理的机构-宜昌市三峡专利事务所咨询,专业人士认为: “缘”酒与“楚园春满天星”酒二者的酒瓶构成完全相同;二者的版面布局、图案组合和颜色搭配极为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缘”酒采用与“楚园春满天星”酒及其相似的设计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故支持楚园春酒业提起维权诉讼。
近期,经庭审后,湖北楚园春酒业与某酒业公司“包装侵权”案以某酒业“承认专利侵权、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为前提和解,某酒业公司也支付了赔偿金,本次依法维权诉讼圆满落下帷幕,该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宜昌本土企业运用专利制度跨省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件。
1645年,清王朝颁行圈地令,在国内开始了规模浩大的跑马圈地活动,而在二十一世纪,新的以专利权为代表的无形知识产权的“圈地运动”已经大规模展开。
市场容量是有限的,当消费者购买了其他品牌的产品,必然引起本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造成影响。 其中专利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以技术进步来换取合法的市场垄断。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每年超过百万件,如何运用专利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是大多数企业遇到的难题,湖北楚园春酒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发展战备无疑为宜昌企业的做出了表率。
从本案的诉讼过程来看,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湖北楚园春酒业楚园春满天星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0930115699.6”)、酒瓶外观设计专利(“Zl 200830267332.1”)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缘”酒包装盒实物、酒瓶物实进行比对时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足够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天下没有二片相同的树叶,对比中总会发现二者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如何去认定二者差别的性质,是显著性差别还是非显著性差别,如果差别是显著的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如果差别是非显著的就存侵权的情况,这个过程中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及专利权人采取的诉讼策略取到了决定性作用。湖北楚园春酒业正是牢牢掌握了上述两个要点:在满天星包装盒、酒瓶设计完成即与专利代理机构密切合作,听取设计人员、专利代理人的申请意见,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确保了专利文件的质量;在遇到侵权情况时,主动咨询擅长处理专利法律业务专业人士,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不盲目诉讼,最终维权成功。
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不像有形财产权那样看的见、摸得着,从专利挖掘、专利布局、到专利申请、再到专利维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没有办法发挥专利权的作用,湖北楚园春酒业作为宜昌知名企业,充分尊重了专利权的规律,从2008年开始认真、扎实的做好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申请等前期工作,让看不见无形专利权变的轮廓鲜明,当市场出现侵权产品后才能快速维权,充分保护自己身权利不受侵犯。
“坚持以自己的核心技术来支撑产品,夯实 ‘知识产权’维权的硬件基础”,即是这起专利侵权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