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关于开展 2023年宜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 申报工作的函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宜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宜府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着力推动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完善全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机制,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现就2023年宜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
二、申报主体及相关条件
宜昌市内注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独立或联合产学研合作单位、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申报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主体条件:
(一)技术研发所涉及的产业领域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创新型产业体系。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资金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
(三)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
(四)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技术中心)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已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重点突出组织管理体系完善、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开展专利布局和专利分析,依据分析结果,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从多维度对产品和工艺开展专利申请,形成系列高价值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
(二)在项目验收时,在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建设期内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30件,培育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的专利不少于20件。
(三)实现专利市场价值。在项目实施期内,主要技术领域企业专利运用率高,专利产业化具有市场应用价值和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组织
(一)提出申报的单位需组织好申报材料,向所属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宜昌市城区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项目的推荐和初审工作。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申报本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推荐意见并盖章,于8月30日前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纸质件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三)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组织评审,遴选组建不超过10个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公示后项目正式立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年,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每年度对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运行情况以及专利产出情况进行评价,对未能按期完成合同指标内容的,视情收回项目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已作为第一申报主体承担过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示范中心项目的企业,不得作为申报主体参加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以高价值专利培育领域在本年度获得过其它市级专项计划支持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主体单位为项目牵头实施单位,承担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运行及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三)申报单位需按照《宜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宜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书;
2.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材料;
3.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建设方案,包括立项背景、主要任务、拟解决问题、计划进度、预期成果、绩效目标等;
4.获得相关荣誉;
5.项目实施承诺书及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
6.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项目须科学分析国内外相关技术,实事求是制定创新目标,确保项目验收时能达到设定指标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规范,如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全额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保证配套资金投入到位。项目验收不通过,给予项目承担单位3个月时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中止其项目,并收回补助资金。
附件:宜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书
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0日
联系人:协调科曹晓小
联系方式:0717-625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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